一、若需要申请复印病历,按照卫生部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》(卫医发[2002]193号)文件的规定
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:
1、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;
2、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;
3、保险机构
以上人员或机构必须提供如下证明材料:
1、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,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(如身份证原件、驾驶证原件等);
2、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,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、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(如户口簿原件、结婚证原件、出生证明原件等);
3、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,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、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;
4、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,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、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,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,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。
5、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,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,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,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;患者死亡的,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,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,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。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二、在准备好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后,到信息科病案室办理病历复印申请。
三、根据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和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》,准予复印内容为病历的客观分,包括:住院志(即入院记录)、体温单、医嘱单、化验单(检验报告)、医学影像检查报告、病理报告、特殊检查(治疗)同意书、手术同意书、手术及麻醉记录、病理资料、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病历资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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