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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机构冠名红十字(会)规定发布




 

卫生部、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日前制定印发《关于医疗机构冠名红十字(会)的规定》,提出由红十字会创办(包括历史上创办)的医疗机构,或由红十字会设置的医疗机构,或国内外红十字会提供资助援建的医疗机构,或历史上与红十字会关系密切,或对红十字事业作过特殊贡献的医疗机构等,并遵守《红十字会法》和红十字会章程,热爱红十字事业,履行红十字义务,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者,可以申请冠名红十字(会)
  《规定》要求,以红十字(会)冠名的医疗机构,应当在地区名称等识别名称后、医疗机构通用名称前,增加红十字(会)字样。由红十字会创办和设置的医疗机构,冠以红十字会的医疗机构名称可以作为医疗机构的第一名称,其他医疗机构可冠名红十字字样,但不能作为医疗机构第一名称。冠名红十字(会)的医疗机构不符合有关规定或不履行有关义务的,当地县(市)级以上红十字会可提出取消冠名的意见,报原批准该医疗机构冠名的红十字(会)审核,待审核批复后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备案,被红十字(会)取消冠名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。《规定》还提出了医疗机构冠以红十字(会)名称的申报、审批程序,以及冠名红十字(会)医疗机构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.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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